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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扬州市江都区委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都区促进招商引资六条政策》的通知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19-03-22|浏览次数:51
  2018年2月24日
  江都区促进招商引资六条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7〕5号、国办发〔2017〕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区招商引资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树立招大引外引强的政策导向,打造更加开放的营商环境,促进全区支柱产业和新兴业态发展,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都提供项目支撑,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第一条降低用地成本
 
  (一)经上级或我区认定的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按我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保护价挂牌出让。在投资方依法取得土地批准手续后,由项目所在地乡镇、园区依据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土地、厂房、设备等以第三方评估确认总价),以土地出让成交价为基数,按基数的20%-90%通过基础设施补助形式分期分类分比例奖励给企业。其中:投资50亿元(或5亿美元)及以上工业项目,按基数的90%奖励;30亿元(或3亿美元)-50亿元(或5亿美元),按基数的80%奖励;20亿元(或2亿美元)-30亿元(或3亿美元),按基数的70%奖励;投资10亿元(或1亿美元)-20亿元(或2亿美元),按基数的50%奖励;5亿元(或5000万美元)-10亿元(或1亿美元),按基数的40%奖励;3亿元(或3000万美元)-5亿元(或5000万美元),按基数的30%奖励;1亿元(或1000万美元)-3亿元(或3000万美元),按基数的20%奖励。其他产业项目报区政府确认后,一事一议。具体奖励补助序时安排和补助资金约束追回办法按合同约定执行。(牵头单位:各镇、园区,配合单位:区国土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发改委、区重大办、区经信委)
 
  (二)对招商引资企业新增项目用地实行弹性出让政策,可实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租让结合、缩短出让年限供应模式。采取弹性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出让(或租赁)地价按最低价标准执行。(牵头单位:区国土局)
 
  (三)有关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通过建设多层厂房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新建工业项目多层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增收土地价款。(牵头单位:区国土局)
 
  第二条奖励投资达效
 
  (一)对世界500强、央企国企、中国民企100强以及细分行业全球前5、全国前3的企业来江都投资工业项目以及长三角、珠三角产业转移的工业项目,根据其品牌影响、投资规模和产出效益等情况,各镇和相关园区可结合自身产业特色,按照实际投资额(土地、厂房、设备等以第三方评估确认总价),给予适当比例的产业发展配套资金支持,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分期发放。(牵头单位:区经信委,各镇、园区)
 
  (二)外来投资企业或现有企业新投项目,购买国家鼓励类设备的,设备投资达10亿元(或1亿美元)及以上的,按照设备投资额(由牵头部门及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的10%给予奖励;达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实际到账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5%比例奖励。奖励按企业投资进度分期发放。完成设备投资进度100%,发放50%奖励;项目投产达税后,再发放50%奖励。对企业实施的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技术改造项目,单台设备投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3%的奖励。(牵头单位:区经信委,配合部门:区财政局、各镇、园区)
 
  (三)股权投资基金(机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招引区外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入驻我区的,按该项目募投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限额为200万元。股权投资基金(机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招引区外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和优质产业项目自形成地方贡献三年内,按年度地方贡献部分的50%给予股权投资基金(机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所引入的产业项目奖励,对地方有特别贡献的“一事一议”,报区政府研究决定。(牵头单位:区金融办)
 
  第三条降低企业成本
 
  (一)电力补贴。对实际投资额(土地、厂房、设备等以第三方评估确认总价)在5亿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产业界定和环保规定的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周期、科技含量、效益情况,竣工投产后3年内分别按照当年用电量第一年不高于10%、第二年不高于8%、第三年不高于6%的标准给予生产用电补贴。各镇、园区可根据实际需求设立电力基础设施配套资金,专项用于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外架设供电(双回路)专线等设施,以提升重特大产业项目的配套能力。(牵头单位:区经信委、各镇、园区)
 
  (二)用工支持。从2016年8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阶段性将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从2017年1月起,阶段性将我区企业负担的职工失业保险率由1%降至0.5%;实施工伤保险八类费率,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征缴,保证参保人员工伤待遇维持不变,参保单位缴费负担适度减轻。(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三)厂房支持。对重点招引项目,经双方充分协商,可在投资方缴纳一定额度保证金的前提下,由招商主体建设符合生产要求的标准化厂房供其租赁使用,并按照约定的价格和年限由投资方回购相关厂房;若投资方不回购相关厂房,可进一步协商长期租赁。具体操作流程和细节,由招商主体和企业双方先期充分协商后签订专项协议,并报区政府备案。(牵头单位:各招商主体)
 
  (四)减免建设规费。投资1亿元(土地、厂房、设备投资总额)及以上工业项目、实际到账1000万美元及以上外资工业项目,在办理基本建设有关备案审批手续时,对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实行先征收再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区政务办,配合单位:区城建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商务局、区规划局、区城管局、区人防办、各镇、园区)
 
  (五)盘活存量。对于盘活闲置土地、厂房或产出较低土地厂房的项目,对于土地、厂房转让过程中由投资方缴纳的各类税收和规费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投资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区经信委,配合单位: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财政局、各镇、园区)
 
  第四条奖励高管人才
 
  (一)投资10亿元或1亿美元(土地、厂房、设备投资总额)及以上外来投资工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或相当职务且年薪在25万元以上的人员)个人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个人;投资3亿元或3000万美元(土地、厂房、设备投资总额)及以上外来投资工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70%奖励给个人(已在我区投资的央企、国企,且年销售10亿元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参照以上政策执行)。外来高管人员家属子女来江都安家的,其就业、就学享受江都市民待遇。(牵头单位:区商务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各镇、园区)
 
  (二)项目不自行配套建设人才公寓的,对投资10亿元或1亿美元(土地、厂房、设备投资总额)及以上项目高管人员,由项目所在园区(镇)专门建设人才公寓供其使用。(牵头单位:各镇、园区)
 
  第五条“一事一议”政策
 
  在实际投资过程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世界500强、央企国企、中国民企1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且设备投入占比超50%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以及重大现代服务业项目、产业链关键项目、长三角、珠三角产业转移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单独制定优惠政策。“一事一议”事项必须集体研究、按规上报。(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经信委、区服务业发展局、区发改委、区科技局)
 
  第六条奖励招商功臣
 
  对引进投资的5亿元(土地、厂房、设备投资总额)及以上域外民资(国资)工业项目、实际到账5000万美元及以上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且竣工投产的单位或个人,由区委区政府表彰为招商功臣,并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第三方评估确认)的5‰给予奖励。具体认定办法按照《江都区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试行办法》执行。(牵头单位:区商务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各镇、园区等)
 
  本政策意见适用于项目投资主体在江都区,依法进行企业工商注册,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江都区产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由区级层面承担的奖补资金,每年第四季度进行优惠政策奖励申报,由企业向所在镇、园区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审核批准后,次年一季度兑付奖励;各镇、园区承担的奖补资金,次年一季度前,由各镇、园区集体研究兑付奖励。其中,涉及企业和项目投资额的折算总价等数据的,由牵头部门或第三方评估机构予以认定。本意见中各条款涉及区级财政的,均按照“就高不就低”且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由于多方面因素,造成项目停产或退出的,各招商主体应当及时终止各项奖补,并做好后续处理事宜。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做好规范监督工作,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招商引资奖励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奖金并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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